| 今天是: 测试版 |
庄庆彬诉李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庄庆彬,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鹤山路98号。
委托代理人连嘉、韩徐南,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义海,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8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庆彬诉被告李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庆彬于2006年1月25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义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庆彬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庆彬撤回对被告李义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元由原告庄庆彬负担。
审 判 长 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 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 陈跃芳
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