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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劳动法(2) 房地产(3)
2008-12-19 09:48:21
文章类别:房地产
【案情简介】
    C某(买家)经中介居间,与Y某(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双方约定Y某以人民币44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L房产转让给C某,双方还约定,Y某在收到C某的定金后应当将房产交付C某使用。之后C某向Y某交付定金,Y某签收了该定金。后因Y某与C某有些问题未能协商一致,Y某没有依约将房产交付C某使用。C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Y某未依约交房,导致自己在外租房,要求Y某赔偿租金损失。
【裁决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C某支付定金符合有关约定,Y某应当依约将房产交付C某使用,Y某未依约将房产交付C某使用构成违约,C某要求Y某按照指导性租金的标准进行赔偿,仲裁庭予以支持。故裁决,Y某赔偿C某房屋租金若干元。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有约定违约金,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仲裁委员会一般会按合同约定判决、裁决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的,由法院、仲裁委员会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
故本律师建议,房屋买卖的卖方应当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否则即使未约定违约金,仍然要按照指导租金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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