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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9:36:42
文章类别:房地产
文/深圳方俊律师


  
深圳限购令实施已经有半年多了,由于对于房价走跌的可能性不看好,以及部分三无人员因购房的刚需,不少不符合限购令的购房条件的买方也入市签约购房。由于本身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因此,容易引发纠纷。现将买方规避限购令所产生的纠纷综述如下:


  
一.买方不符合限购令条件,听信中介可以补税补社保过户的承诺,过户仍然被卡(深圳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3.2细则),买方希望退定金,业主不愿意退。


  
这种情况由于因买方本身不符合购房条件,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买方,深圳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3.2细则不是新的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而是贯彻和严格执行原限购令的措施,除非买方能证明卖方也默认买方的做法或与买方共谋,或者合同明确约定过户不成买方有权退定金,否则买方定金难以退回。


  
二.最近本律师办理了一个案例,情况比较特殊。2010年11月,买方与卖方签署合同购买卖方福田区的某房产,当时买方尚无一年以上社保,经中介协商,卖方同意到时候买方作主体变更,以其亲戚的名义过户。由于买方的亲戚当时不在场,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暂时没有签署,又由于中介的大意,也没有在合同中注明这一情况。签约后,由于该房可以卖得更高的价钱,业主直接将房产另卖他人。买方和中介均发出履约催告函,业主不予理会。


  
买方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要求业主双倍退还定金。业主反咬一口,认为买方不符合限购令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要求没收定金。真是人心叵测!由于没有白字黑字的书面证据,买方一度陷于不利,最后法院判决业主退还买方定金,要不是中介业务员出庭作证以及交易中履约催告函的事实,买方的定金恐怕都难以拿回。因此,本案买方算是吃了哑巴亏,也给广大买方以警示:如果买方本身不符合限购令的购房条件,在签约时一定要谨慎,最好对有关情况备注清楚。


  
文章来源|:深圳方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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