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a
方俊律师个人主页
  • 所在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 所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 电话:0755-23980562
  • 手机:13510763176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802-805
  • Email:fangjunlawyer@126.com
公 告
暂无公告!
最新文章
最新解答
  • 暂无问题
热点文章
最新评论
我的好友
暂无好友!
最近访客
2011-06-28 18:36:57
2010-10-26 10:21:13
2010-09-25 09:52:51
2010-09-13 01:42:53
2010-07-11 17:35:34
数据统计
  • 总访问量:56529
  • 总积分:38036
  • 我的文章:78
  • 问题答复:0
  • 原创文章
2011-11-03 16:39:32
文章类别:房地产
文/深圳方俊律师

    问:婚前一方购房并付清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深圳方俊律师:这种情况虽然房产证在婚后取得,但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而付清全款有通过银行贷款付清全款,也有自行凑资付清全款,两者均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阅读(85次) 评论(0条) 举报
 好   不好
昵   称:
验证码:   图   案: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