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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8 01:07:07
文章类别:名誉/肖像等人身权
被狗惊吓摔伤 狗主人赔她1.2万余元
本报讯 (锦法 记者 晨迪) 70多岁的钱婆婆出门散步时,受到邻居邹女士家的狗的惊吓,不小心摔伤了,钱婆婆随后把邹女士告上了锦江法院。记者昨日从锦江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邹女士没有使用犬链牵住犬只,应承担60%赔偿责任,钱婆婆承担40%责任,并赔偿钱婆婆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2008年9月某日下午,钱婆婆途经邹女士家附近,正巧碰上邹女士出来遛狗,但未用犬链牵住犬只,狗突然冲向钱婆婆并对其追咬。钱婆婆受惊过度,甩动钥匙赶狗,最后被狗绊倒摔伤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钱婆婆的致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邹女士不愿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钱婆婆便将邹女士告上了法庭。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以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邹女士携犬只外出,未按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犬链牵住犬只,任由犬只自由跑动,以致钱婆婆因犬吠受到惊吓而不慎摔伤。钱婆婆的摔伤与邹女士疏于管束饲养的动物使其受到惊吓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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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某日下午,钱婆婆途经邹女士家附近,正巧碰上邹女士出来遛狗,但未用犬链牵住犬只,狗突然冲向钱婆婆并对其追咬。钱婆婆受惊过度,甩动钥匙赶狗,最后被狗绊倒摔伤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钱婆婆的致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邹女士不愿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钱婆婆便将邹女士告上了法庭。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以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邹女士携犬只外出,未按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犬链牵住犬只,任由犬只自由跑动,以致钱婆婆因犬吠受到惊吓而不慎摔伤。钱婆婆的摔伤与邹女士疏于管束饲养的动物使其受到惊吓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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