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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8 01:08:15
文章类别:婚姻家庭
受胁迫结婚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本报讯 (青法检 记者 晨迪) “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一大原则,近日,市民陈女士以半年前和丈夫李某结婚出于“非自愿”为由,到青羊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据悉,该案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因违反婚姻缔结自由制度而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昨日,青羊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陈女士称,她与李某于2008年初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相恋半年后,李某提出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没有答应。于是李某来到陈女士的工作单位找到领导,并以把女方的生活照放在网上公布相威胁,陈女士被迫同意结婚。2008年7月,双方到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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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称,她与李某于2008年初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相恋半年后,李某提出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没有答应。于是李某来到陈女士的工作单位找到领导,并以把女方的生活照放在网上公布相威胁,陈女士被迫同意结婚。2008年7月,双方到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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