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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15:31:50
文章类别:劳动法
有关劳动仲裁时效的问答

第一次问:我巳在应聘单位工作了六年,现在我还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吗?仲裁时效应怎样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一次答:(1)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2)关于仲裁时效,你对案情陈述的不够明确详细,请看下面详细规定,一一比对,若有不明之处再咨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次问: 如果我现在提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六年来未为我缴纳的社保金吗?可以要求追讨因未得到同岗位工资待遇而产生的、六年的工资差额部分吗?如果我再过几年辞职,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第二次答: 这个要看情况. 
(1)关于工资差额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规定,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所以,关于工资差额部分,如果你单位能够证明当时已明确拒绝支付,那么仲裁时效从其拒绝之日开始起算. 
(2)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未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则要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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