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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5 19:57:49
文章类别:刑事自诉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
[摘 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但因自诉与公诉界限不够清楚等原因,大多数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致使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被害人的自诉权受到侵犯。本文通过对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比较,并结合“修复性司法” 、“赔钱减刑”等主流思想和司法实践,阐述了自诉制度对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意义,强调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把握司法改革趋势,在轻伤害案件处理的中,扩大自诉程序适用范围。
[关键词] 轻伤害 处理方式 改革趋势 扩大自诉
目 录
引 言 …………………………………………………………(5)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5)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5)
(二)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6)
二、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 ……………………………………(7)
(一)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7)
(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 …………………………………(9)
三、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11)
(一)扩大自诉适用范围 严格公诉适用条件 ……………… (11)
(二)扩大自诉适用范围具体措施 ……………………………(12)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 (14)
结论 ……………………………………………………………… (14)
致谢语 ……………………………………………………………(15)
参考文献……………………………………………………………(15)
引 言
轻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人们日常法律生活和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且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把握立法本意、结合刑事司法改革趋势,指出目前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使我们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际工作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1、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意伤害的情形有: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轻伤害案件是指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本文中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转化型的故意伤害中的轻伤害案件)。
对于轻伤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一九九O年四月二十日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准。
2、轻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
与重伤害罪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轻伤害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
轻伤害罪的主体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是轻伤。被告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
(4)本罪的客体
轻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数量大、比例高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仅次于盗窃罪。
2、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大多相互认识,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如:邻里关系、熟人、朋友、同事、亲属关系等。
3、具有突发性、偶发性
轻伤害案件大多因民事纠纷或琐事争执一时冲动而引发,被告人往往无预谋,动机单纯,属突发、偶发型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与其他刑事案件有较明显区别。
4、危害易消除
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虽然直接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往往事出有因,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小,如果处理方式恰当,矛盾易化解。
5、事实清楚、情节简单
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大部分单独作案,案件情节简单,事实、证据清楚,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往往供认不讳。
二 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
1、
2、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1)受理条件不同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4)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3、《刑诉法》等关于轻伤害处理方式所作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
1、 修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
轻伤害案件大量进入公诉程序,其处理流于形式,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被害人切身利益被忽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争之事实;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行刑社会化主张的日盛,二十世纪中期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修复性司法也进入了我国司法界的视野。
修复性司法,又叫“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当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专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充当的中立者、被告人通过赔偿、道歉、生活帮助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物质上损失,抚慰其受伤的心理,取得被害人及相关成员的谅解,从而也使自己免受监禁刑,最终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之目的。主要观点有:(1)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行为,而不是个人对国家的侵犯,应该充分关心被害人的实际需要,
赔偿其经济上损失、抚慰其受伤的心理;(2)对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修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3)刑罚的本质是以恶制恶,被告人受惩罚后,他与被害人的矛盾并没解决,相反可能加深;(4)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的作用,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被告人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并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不是消极地接受惩罚。
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这种理念下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实践。二00二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二OO四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订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二OO七年,《海峡都市报》等媒体就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之判决,以“赔钱减刑”为标题作了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上述这些改革,体现了司法工作者的孜孜追求,也反映了修复性司法的巨大生命力。
2、刑事和解等理论
总之,修复性司法、刑事和解都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弊端而提出的,是行刑社会化趋势的具体表现,它们着眼于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立足于双方之间矛盾的根本化解,企图达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之目的。
三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一)扩大自诉范围 严格公诉适用条件
1、自诉制度蕴涵着修复性司法的精神,包含刑事和解、刑事转处等内容
.......最后,自诉和解后,被害人一般不会再认为自已是个受害者,不再心怀怨恨,被告人因被害人接受他的悔罪、放弃对他刑事责任的控诉和追究而心怀感激,从而真正地化解矛盾;这与修复性司法“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之目标追求相同.......
2、公诉制度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的诸多弊端
.......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涉及众多部门,经过多道程序,牵动许多人力,浪费司法资源。
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前提是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只要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就难免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弊端。
因此.......这不仅符合《刑诉法》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契合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趋势。
(二)扩大自诉范围的具体措施
1、明确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2、放宽自诉受理条件
。。。。。。过高的立案标准限制了自诉程序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的适用,“造成权利的虚位现象”。。。。。。轻伤害案件进入自诉程序后,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补充调查,使证据达到“足够”,确保被害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3、健全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增强被害人对自诉程序的信心,充分发挥自诉程序的功能.......对那些不是由民间纠纷引起,而是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司法机关应充分运用公权力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三)轻伤害处理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社会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形成了以亲戚、朋友、同事等为中心的社交圈子。而轻伤害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又有邻里、朋友等特殊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仅影响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会影响一方与对方的亲友或影响双方与对方亲友之间的关系,其处理结果影响面非常之大。因此,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尽量以自诉方式,.......双方如果能达到和解,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得到弥补,受伤的心理上得到抚慰,自尊心得到满足,即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同时获得弥补.......双方在这场游戏中都成为赢家;对社会而言,不稳定的因素被排除,从而恢复了平衡。因此,这种修复,是一种积极、全面的修复。
结 论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的时代精神,也是司法应有的内涵.......扩大自诉适用范围,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使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真正地、内在地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 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但因自诉与公诉界限不够清楚等原因,大多数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致使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被害人的自诉权受到侵犯。本文通过对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比较,并结合“修复性司法” 、“赔钱减刑”等主流思想和司法实践,阐述了自诉制度对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意义,强调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把握司法改革趋势,在轻伤害案件处理的中,扩大自诉程序适用范围。
[关键词] 轻伤害 处理方式 改革趋势 扩大自诉
目 录
引 言 …………………………………………………………(5)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5)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5)
(二)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6)
二、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 ……………………………………(7)
(一)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7)
(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 …………………………………(9)
三、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11)
(一)扩大自诉适用范围 严格公诉适用条件 ……………… (11)
(二)扩大自诉适用范围具体措施 ……………………………(12)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 (14)
结论 ……………………………………………………………… (14)
致谢语 ……………………………………………………………(15)
参考文献……………………………………………………………(15)
引 言
轻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人们日常法律生活和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且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把握立法本意、结合刑事司法改革趋势,指出目前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使我们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际工作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1、轻伤害案件的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意伤害的情形有: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轻伤害案件是指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本文中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转化型的故意伤害中的轻伤害案件)。
对于轻伤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一九九O年四月二十日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准。
2、轻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
与重伤害罪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轻伤害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
轻伤害罪的主体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是轻伤。被告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
(4)本罪的客体
轻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数量大、比例高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仅次于盗窃罪。
2、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大多相互认识,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如:邻里关系、熟人、朋友、同事、亲属关系等。
3、具有突发性、偶发性
轻伤害案件大多因民事纠纷或琐事争执一时冲动而引发,被告人往往无预谋,动机单纯,属突发、偶发型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与其他刑事案件有较明显区别。
4、危害易消除
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虽然直接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往往事出有因,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小,如果处理方式恰当,矛盾易化解。
5、事实清楚、情节简单
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大部分单独作案,案件情节简单,事实、证据清楚,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往往供认不讳。
二 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
1、
2、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1)受理条件不同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4)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3、《刑诉法》等关于轻伤害处理方式所作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
1、 修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
轻伤害案件大量进入公诉程序,其处理流于形式,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被害人切身利益被忽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争之事实;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行刑社会化主张的日盛,二十世纪中期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修复性司法也进入了我国司法界的视野。
修复性司法,又叫“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当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专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充当的中立者、被告人通过赔偿、道歉、生活帮助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物质上损失,抚慰其受伤的心理,取得被害人及相关成员的谅解,从而也使自己免受监禁刑,最终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之目的。主要观点有:(1)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行为,而不是个人对国家的侵犯,应该充分关心被害人的实际需要,
赔偿其经济上损失、抚慰其受伤的心理;(2)对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修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3)刑罚的本质是以恶制恶,被告人受惩罚后,他与被害人的矛盾并没解决,相反可能加深;(4)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的作用,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被告人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并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不是消极地接受惩罚。
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这种理念下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实践。二00二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二OO四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订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二OO七年,《海峡都市报》等媒体就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之判决,以“赔钱减刑”为标题作了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上述这些改革,体现了司法工作者的孜孜追求,也反映了修复性司法的巨大生命力。
2、刑事和解等理论
总之,修复性司法、刑事和解都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弊端而提出的,是行刑社会化趋势的具体表现,它们着眼于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立足于双方之间矛盾的根本化解,企图达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之目的。
三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一)扩大自诉范围 严格公诉适用条件
1、自诉制度蕴涵着修复性司法的精神,包含刑事和解、刑事转处等内容
.......最后,自诉和解后,被害人一般不会再认为自已是个受害者,不再心怀怨恨,被告人因被害人接受他的悔罪、放弃对他刑事责任的控诉和追究而心怀感激,从而真正地化解矛盾;这与修复性司法“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之目标追求相同.......
2、公诉制度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的诸多弊端
.......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涉及众多部门,经过多道程序,牵动许多人力,浪费司法资源。
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前提是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只要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就难免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弊端。
因此.......这不仅符合《刑诉法》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契合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趋势。
(二)扩大自诉范围的具体措施
1、明确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2、放宽自诉受理条件
。。。。。。过高的立案标准限制了自诉程序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的适用,“造成权利的虚位现象”。。。。。。轻伤害案件进入自诉程序后,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补充调查,使证据达到“足够”,确保被害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3、健全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增强被害人对自诉程序的信心,充分发挥自诉程序的功能.......对那些不是由民间纠纷引起,而是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司法机关应充分运用公权力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三)轻伤害处理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社会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形成了以亲戚、朋友、同事等为中心的社交圈子。而轻伤害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又有邻里、朋友等特殊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仅影响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会影响一方与对方的亲友或影响双方与对方亲友之间的关系,其处理结果影响面非常之大。因此,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尽量以自诉方式,.......双方如果能达到和解,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得到弥补,受伤的心理上得到抚慰,自尊心得到满足,即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同时获得弥补.......双方在这场游戏中都成为赢家;对社会而言,不稳定的因素被排除,从而恢复了平衡。因此,这种修复,是一种积极、全面的修复。
结 论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的时代精神,也是司法应有的内涵.......扩大自诉适用范围,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使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真正地、内在地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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