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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劳动法(3)
2012-01-09 10:22:21
文章类别:劳动法
      李某2005年7月进入沈阳市某纸箱厂工作,月工资900元,在纸箱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10月2号李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拇指不幸被机器绞伤,在沈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1年5月沈阳市劳动能务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所受伤害系工伤,工伤级别为八级。

    李某出院后,与用人单位协调赔偿问题,但用人单位只同意赔偿李某2万元。

    2011年7月,李某聘请田律师代理其解决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问题。在认真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之后,我们向沈阳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各项费用约14万元。2011年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各项费用7万多元。

    因为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关于社会保险费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合法诉求,2011年11月,我们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合计约10万元。

    相比仲裁裁决的7万元赔偿费,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喜人的。但是,案件仍就没有划上句点,因为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我们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但对于我们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及失业保险金损失,却并没有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从入职到解除合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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