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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1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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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15:07:49
文章类别:法律顾问
最近频繁接到关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问题的当事人咨询,情况各自不同,但基本一点是,公司的公章、执照被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某人控制,公司想要办理相应行政或法律手续而不能,被迫陷入经营状态的停滞,或相应的合法决议无法执行,给公司造成随时间推移而日益巨大的隐性损失。
现实的市场经济状态日益复杂,公司权益被侵害的形式也呈日益多样化,从最简单最初始的直接侵害公司财产、各种方式侵害公司商业机密等,逐渐转变为具有多种隐蔽手段且难以被发觉,并且难以找到理由与证据提起诉讼的形态,类似公司公章、执照等被控制而导致公司正常经营无法继续的案例也日趋增多。意图侵害公司权益的人摄于法律威严,不敢从事直接被法律禁止且查处的侵害行为,转而用隐蔽方法为一己之私损害公司利益。控制公司公章、执照等证照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导致公司相关投资人的利益受损。但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形态下,仅凭公司章、证受控但无法估量也无法确定公司损失就提起诉讼,没有相应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条文支持。而且,通常这类行为所导致的损害难以提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处于法律规范的边缘状态,给善意公司管理人造成非常大的困扰。
鉴于市场经济实践中此类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正确处理成为大家关注的重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指示: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这不论对法院审判还是对当事人或当事企业的权利维护来说,都是令人鼓舞的消息,无疑极大提升了法律适用范围和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力度。尽管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此方面问题尚需更多沟通与磋商,毕竟时间还如此之短,对于不同于以往的新观点新理念需要一个理解与运用的过程,但我国商事法律的完善确实已经提升到新的高度。
由于常年办理公司法案件,我对这些新的规定没有任何陌生感,一切都顺理成章,以前较难处理的边缘问题可以正式纳入各类新增的商事案由中提起诉讼,与法官的沟通也将更便捷,对当事企业的利益维护也更有保障。
下面,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具体介绍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增此案由的释义,我们可以知道: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至少应当拥有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证照,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来说,还需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意志。但尽管公司拥有这些证照的所有权,一般来讲为方便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人员实际控制,如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等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证照。当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了相应变化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有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就应该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相对于上述释义来说,现实中公司证照被不当控制的情况还有多种,要综合依据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想当然的考虑得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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