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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电话:13141233918。
  • 所在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所在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 电话:13141233918
  • 手机:13141233918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仟村商务大楼A座1205室
  • Email:tianjunl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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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电话:1314123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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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田军
  • 性别:男
  • 所在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141233918
  • 传真: 未知
  • 手机: 13141233918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仟村商务大楼A座1205室
  • Email:tianjunlsh@163.com
  • MSN帐号:tianjunlsh@163.com
  • 主页:http://lawyer.110.com/29751
  • 语言:普通话
  • 民事:婚姻家庭
  • 民事:交通事故
  • 民事:医疗纠纷
  • 刑事:刑事辩护
  • 行政:行政诉讼
  • 某重点院校教师 理论研究教学工作
    天津市天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主任助理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 资深咨询律师
田军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律顾问网》、《中顾网》、《中律网》、《华律网》、《中国律师》等专家咨询律师。参加过理论教育研究工作,后从事法律的一线工作,写有多部法学论著。每年主办上百起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房屋土地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等方面法律业务。同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以及帮助企业参加诉讼,挽回大量经济损失,代理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田军律师依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办理案件。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执业律师和专业人士150余人,是中国大陆地区诉讼业务量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办理业务量达3500余件,业务范围涵盖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侵权纠纷、拆迁纠纷、劳动争议、民事合同、公司事务、刑事行政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传统律师业务领域具有领先优势。下设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房屋土地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损害赔偿专业委员会、医疗事务专业委员会、交通事务专业委员会等16个专业委员会。
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性普法工作,并出版了《公民普法系列丛书》、《企业法律通丛书》、《农村法律知识丛书》、《北京市民奥运法律知识手册》、《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等几十种普法书籍。基于我所在公益领域的突出贡献,我所还被评为“法制宣传教育荣誉单位”,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美誉度。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易行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恪守的准则,也是获得如此巨大发展的基石。全所同仁希望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再接再厉,不负重托,同心协力,共创辉煌!
电话:13141233918。
Email:tianjunlsh@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里仟村商务大楼A座1205室。
  • 北京律师协会 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员
    法律顾问网 特邀律师
    中顾网特邀律师 咨询律师
    维权365网 咨询律师
  •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896035
一、刑事案件
1、担任抢劫“4•02北京肿瘤医院特大抢劫案”被告人闫某的一、二审辩护人。2007年4月3日 3点40分左右,闫某与其他同案犯抢劫北京肿瘤医院门诊楼当日40万元营业,后被依法逮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2、担任北京十三陵天堂别墅主管人员孙某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该案数名主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价回购、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变相非法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3年间先后欺骗了1000多名购买者,牟利3000余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3、担任陈某交通肇事包庇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改判缓刑。
4、担任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人。陈某系音像制品销售的个体经营户,因购入500余张盗版光盘,尚未销售,被文化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认定为非法经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5、担任“11.16”故意杀人案件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2007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因琐事,将女友李某杀害致死,后杨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受害人家属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7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并履行完毕。
6、为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余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侦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2005年15日16时30分左右,吉林省辽源市最大的医院中心医院发生火灾,辽源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集26辆消防车、82名指战员赶到现场救援。省消防总队先后调集长春、四平、通化等地18辆消防车增援。经过五个多小时奋战,大火基本被扑灭。在这场火灾中过火面积达5714平方米,造成40人死亡、28人重伤、182人受伤,火灾直接损失821.9214万元,是建国以来卫生系统的最大一起火灾。后经认定大火是因为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内供电电缆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电缆生产企业余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立案侦查,委托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7、担任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2008年06月22日10点30分,安四路昌平区小汤山路段,周某驾驶一辆扫墓回京的金龙中巴车在途中与一辆运煤的河北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四人死亡,12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周某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8、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的辩护人。2007年9月10日,昌平区南口镇西马坊村部分村民因村民选举及帐务问题自发到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进行反映,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张某某时任该村主任,系首要分子。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围堵、拉扯昌平区人大主任造成其轻微伤,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务; 逐层敲门,大声吵闹,致使人大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昌平区人大办公室秩序约一个小时之久”提出公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事责任。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5年。
9、为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16年前,两名年仅15岁的少年杀害了一名“破烂王”,并将尸体掩埋。此后两名小凶手没事人一样在村里长大成人并娶妻生子。16年后由于被人举报,两名已进入而立之年的杀人凶手被抓获。开始一场“迟到的审判”。31岁的杨某和董某都是大兴区某镇农民。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时年15岁的杨某和董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将一名收购废品的外来男子骗至董某家的废弃房屋内,分别用拳头、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又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双刃剑刺扎被害人腰部等处,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在抢得破烂王60多块钱和一辆自行车后,将被害人掩埋在董家废弃房屋东侧墙外。所抢财物被几人私分,自行车被董某变卖。16年前作案后,杨某、董某并没有外出躲藏,而是一直生活在村子里,并已经成家。200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称其所在村的杨某、董某等曾在16年前杀了一个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找到某、董某等人,经讯问,他们承认了16年前犯下的罪行。杨某家属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合同、房产、民事案件
1、代理张某、吴某诉天津《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后调解结案,天津《今晚报》社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胜诉)。
2、代理北京某公司(和解、赔偿)与河北省某人民法院非法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申请国家赔偿案。后调解结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赔偿损失。
3、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胜诉)与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信用合作社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再审申请。
4、参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胜诉)与原告王某民间借贷人民币1千万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亲笔书写欠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二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5、担任程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胜诉)。2007年7月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购买颜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园房屋一套,房屋净价120万元。后颜某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履行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颜某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
6、担任原告赵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和解、赔偿)。2007年5月7日,原告赵女士在被告北京市某法官进修学院处购买资生堂化妆品21套(5瓶/套),总价值2709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托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化妆品属假冒“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产品。原告赵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7090元并赔偿原告购货款一倍损失27090元,后调解结案,被告赔偿5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7、代理原告陈小姐(和解、赔偿)诉被告北京某著名外交学院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原告陈小姐通过天津今晚报广告,得知被告办理相关乘务人员、海务人员培训班,毕业签订就业协议。陈小姐随交纳学费,但实际办学与宣传相差甚远,教学地点不断变更,课程短缺,教师随意雇用,陈小姐发现受骗。委托律师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新京报》、〈法制晚报〉以及多家媒体、网络进行报道。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代理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赔偿)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第17分店进行食品经营。原告为此投资各种设备进行经营, 2006年10月10日,租赁的房屋火灾,将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后经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万元。
9、代理原告赵先生(和解、赔偿)诉被告赵小姐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原告赵先生与被告赵小姐原系养父女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赵小姐占居原告所有的房屋拒绝返还。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赵小姐返还房屋,赵先生给予适当补偿。
10、担任被告张女士与原告胡某腾退房屋纠纷一案张国欣女士的代理人(和解、赔偿)。
11、代理原告门女士(调解、撤诉)诉被告王先生、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15日,原告门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被告王先生朝阳区南新园中路房屋一套。三方约定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后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12、代理原告王先生(调解、撤诉)诉被告北京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营林业林木业务,2006年7月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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