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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0 19:21:43
文章类别: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永兴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某市刘家隔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厂长。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05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理由:
一、申请人与李某之间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李某某市刘家镇永丰村村民、职业为务农。2011年4月,农闲之际,到申请人处从事搬运工,每天报酬80元,做一天支付一天的报酬。农忙之时,则从事农活。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而系雇佣关系。
二、李某系摔伤,而非谷包砸伤。
2011年5月7日上午9时许,李某与他人在原料库搬谷至手拖上时,不慎从约1.5米高的谷堆上倒下而摔伤,并非是“被六米多高的谷包砸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三、决定书适用法律有误
申请人与李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决定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李某为工伤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系雇佣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综上,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书结论有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市永丰大米加工厂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申请人某市永兴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某市刘家隔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厂长。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05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理由:
一、申请人与李某之间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李某某市刘家镇永丰村村民、职业为务农。2011年4月,农闲之际,到申请人处从事搬运工,每天报酬80元,做一天支付一天的报酬。农忙之时,则从事农活。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而系雇佣关系。
二、李某系摔伤,而非谷包砸伤。
2011年5月7日上午9时许,李某与他人在原料库搬谷至手拖上时,不慎从约1.5米高的谷堆上倒下而摔伤,并非是“被六米多高的谷包砸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三、决定书适用法律有误
申请人与李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决定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李某为工伤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系雇佣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综上,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书结论有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市永丰大米加工厂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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